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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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压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奖惩并用的原则,坚持以PM2.5和臭氧协同防控为主线,以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治理为重点,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渭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渭政办发〔2018〕59号)施行情况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现状,修订了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11个县市区,分别为临渭区、华州区、渭南高新区、蒲城县、富平县、华阴市、潼关县、大荔县、澄城县、合阳县、白水县。
第三条市政府组织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其中,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算各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并商市财政局提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各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扣缴和管理。
第四条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考核指标,暂定为可吸入颗料物(PM10)、细颗料物(PM2.5)、臭氧(O3)和优良天数(以下简称补偿因子)。数据采用各县市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和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报告。可吸入颗料物(PM10)和细颗料物(PM2.5)两项补偿因子,生态补偿资金扣缴标准为10万元,单位为微克/立方米;臭氧(O3)补偿因子生态补偿扣缴标准为5万元,单位为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生态补偿资金扣缴标准为10万元,单位为天。
第五条各县市区补偿因子实行按月单独核算。其中,PM10、PM2.5、O3三项因子按月同比三年滑动平均值核算;优良天数按月依据全市平均达标天数(平均值按进一法取整数)和上年同期优良天数核算。PM10、PM2.5、O3三项因子按月同比上升、优良天数低于全市平均值的或虽高于全市平均值但同比下降的(优良天数低于全市平均值且同比下降的,取数值大的指标核算),由市财政按标准扣缴生态补偿资金。每个县市区当年累计扣缴额度不高于500万元。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于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发布后,核算各县市区上月生态补偿资金,并按季度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每半年对各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进行扣缴,下年初下达上年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预算。
第七条各县市区按照市生态环境局核算结果,每半年向市财政缴纳生态补偿资金,市财政局对不按时缴纳的,从各县市区相应财力中予以扣缴。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优先用于缴纳省级扣缴资金,剩余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大气联防联控及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奖补。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年扣缴的资金规模,研究确定生态补偿奖励资金方案。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改善程度排关中地区前5位的县市区奖励300万元,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改善程度排关中地区前6-10位的县市区奖励200万元。完成年度考核任务且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优良天数同比改善排名全市前三名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
奖励资金下发后需全部用于本辖区大气污染治理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需向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厅局报备,若存在资金使用不当等情形,将视情增加下一年度生态补偿扣缴资金或减少下一年度奖励资金。
第九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用于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奖励和考核。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市上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将适时对办法进行修订。